企業如果擁有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鑒于商譽難以獨立産生現(xiàn)金流量,因此,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xiàng)關的資産組或者資産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這些相(xiàng)關的資産組或者資産組組合應當是(shì)能夠從企業合并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産組或者資産組組合,但(dàn)不應當大于按照分部報告準則所确定的報告分部。對于已經分攤商譽的資産組或資産組組合,不論是(shì)否存在資産組或資産組組合可能發生減值的迹象,每年都應當通過比較包含商譽的資産組或資産組組合的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進行減值測試。
爲了資産減值測試的目的,對于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企業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xiàng)關的資産組;難以分攤至相(xiàng)關的資産組的,應當将其分攤至相(xiàng)關的資産組組合。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幹個資産組或者資産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将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産組或者資産組組合。